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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李大讲堂|优麒学术沙龙第二十九期: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规范阐释

作者: 日期:2026-06-22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法治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探讨,6月17日上午,内蒙古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学术讲座在法学院613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期讲座主题为《民法典中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规范阐释》,由李佩霖老师担任主讲人。邀请徐建宇老师担任与谈嘉宾。

讲座伊始,李佩霖老师从《民法典》两个核心条文切入,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条款在2017年《民法总则》通过后经多次草案迭代,最终形成“两类六种”责任形式的体例结构,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进入新阶段,并展开了系统深入的规范阐释。

李佩霖老师以三个典型案例揭示了当前司法适用的突出问题,指出乱象的根源在于司法实践对各类责任的性质与关系认识不清,更深层原因在于法条本身缺乏清晰的内在逻辑。同时从新中国民事责任体例的演进脉络出发,追溯了“两类六种”体例的形成根源,指出该体例的优势在于为新型权利救济提供了制度空间,但其内在逻辑断层——责任形式“以后果形态列举”导致责任间关系不明确——正是当前适用困境的根源。针对上述困境,李佩霖老师提出应借鉴传统民法“权利-请求权”体系的逻辑关系,按照“完全赔偿”与“禁止得利”原则,将六种责任形式按其本质功能重新归类。

讲座尾声,李佩霖老师对核心观点进行了总结,并结合《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展望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在法典化背景下的发展趋势,指出未来立法应在明确责任性质区分、统一适用规则、协调公益与私益救济等方面进一步完善。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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