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
站内搜索:
 首页  学院概况  师资队伍  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合作交流  党务工作  校友工作  下载专区 
 
当前位置: 首页>>科学研究>>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西辽河·第十二届云山青年法治圆桌论坛顺利召开
2024-08-07 10:58 来源:内蒙古民族大学法学院微信公众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效实施,以法治之力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繁荣发展,8月3~4日,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西辽河·第十二届云山青年法治圆桌论坛“民法典视野下农村三大特别法人制度”学术研讨会在通辽市碧桂园酒店成功举办。

       来自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吉林大学、安徽财经大学、东南大学、澳门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化工大学、浙江农林大学、东北农业大学、山东财经大学、河南农业大学、青海民族大学、大连海洋大学、江西瑞金干部学院及自治区兄弟院校等21所高校和腾讯公司、浙江商浩律师事务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通辽市司法局、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政法委等20余家企事业单位、公检法部门的10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内蒙古民族大学法学院承办,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协办。

 开幕式上,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副会长、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原副书记石磊对会议的顺利召开表示祝贺,并期待各位专家学者畅所欲言、深入探讨,共同为法治内蒙古建设献智献力,为服务完成好两件大事添彩助力。

       内蒙古民族大学党委副书记王烨辉对内蒙古民族大学及法学教育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并代表学校对参会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高飞对云山青年法治圆桌论坛的目标定位、历届会议情况、本次论坛主题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基本情况分别进行了介绍。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马波对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年会的顺利召开表示祝贺,并期待进一步繁荣内蒙古自治区民法学研究。

 

 

    参加开幕式的特邀嘉宾和主办方代表还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陈小君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耿卓教授,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祝之舟教授。

 

       会议主旨报告环节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陈小君教授主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高飞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耿卓教授、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管洪彦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单平基教授、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祝之舟教授分别作了题为“乡村CEO制度的探索背景、地方实践和法律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定位及其法律实现”“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三大特别法人的内涵边界与关系廓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解释论”“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域性特征及其实现”的主旨报告。

       会议共设置两个平行论坛、六个单元,分别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乡村CEO制度及农村三大特别法人制度研究”“村民委员会制度研究”“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四个主题展开。


0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

       会议第一单元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为主题,由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高海教授主持。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肖鹏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曹相见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副院长于凤瑞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土地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吴昭军副教授分别作了题为“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的功能化与相对的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撤销规则释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之诉问题研究”的主题发言。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韩清怀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刘国栋副教授分别就上述四位发言人的主题发言进行与谈。


0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

       会议第二单元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为主题,由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副院长王黎黎副教授主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周崇聪、吉林大学法学院宋天骐老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孙聪聪、内蒙古大学李泰廷老师、内蒙古大学刘琬乔老师分别作了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农地规模经营的规则进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性体系的制度效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经营规范体系解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中数据资源持有权的界定与保护”“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担保的能力及效力”的主题发言。

       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管洪彦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副院长于凤瑞教授分别就上述五位发言人的主题发言进行与谈。


0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

       会议第三单元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为主题,由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马波副教授主持。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霞、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戈伟增、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陈南江、广东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陈霖分别作了题为“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法治路径研究”“集体经济组织解散事由:应然逻辑与规则适用”“乡村振兴视角下浅析闲置宅基地的成因及其盘活的法律路径”“村民委员会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台州市中应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必要性分析——以5个村委会提起环境诉讼案例为切入点”的主题发言。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耿卓教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高海教授分别就上述四位发言人的主题发言进行与谈。


04 乡村CEO制度及农村三大特别法人制度研究

       会议第四单元以“乡村CEO制度及农村三大特别法人制度研究”为主题,由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杨红朝教授主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陈越鹏、腾讯可持续社会价值事业部、北京为村互联网科技研究中心实验室研究员、副主任李国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吴昊、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崔佳元分别作了题为“乡村CEO的制度功能与主要类型”“腾讯赋能乡村CEO发展的实践与思考”“三类农村特别法人制度功能的协同实现探究”“基层社会治理视域下农村三大特别法人制度实践分析——以科尔沁区为例”的主题发言。

       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王俊霞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宏宇分别就上述四位发言人的主题发言进行与谈。


05 村民委员会制度研究

       会议第五单元以“村民委员会制度研究”为主题,由东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刘兆军教授主持。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王乐宇教授、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法学院姜磊副教授、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金涛、江西瑞金干部学院潘盼老师、浙江商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雪逵分别作了题为“村民自治权与乡镇行政权衡平路径——从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出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影响乡村振兴法治实践的前瞻性观察”“靶向施治——村集体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设”“新时代‘枫桥经验’形成的三重逻辑与法治化构建”“如何正确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主题发言。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祝之舟教授、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法学院党总支书记乌兰其其格副教授分别就上述五位发言人的主题发言进行与谈。


06 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会议第六单元以“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为主题,由内蒙古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杨德桥教授主持。浙江农林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副研究员童航、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法学院朝克图副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任怡多老师、通辽市司法局公职律师崔凯分别作了题为“宅基地合作建房的法理基础与制度回应”“内蒙古牧区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实证研究”“土地政策公平竞争审查的法律困境与出路”“通辽市涉土地行政复议案件简析”的主题发言。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单平基教授、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袁昊分别就上述四位发言人的主题发言进行与谈。

       闭幕式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高飞教授,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祝之舟教授分别致闭幕辞。

 

上一条:第十六届全国部门法哲学研讨会顺利举行
下一条:教育部中国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建设之“《民法典》时代民法学教学的改革与创新”研讨会顺利举办
关闭窗口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6    蒙ICP1600239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