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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国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建设之“《民法典》时代民法学教学的改革与创新”研讨会顺利举办
2024-08-06 09:15  

     2024年7月30日,教育部中国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建设之“《民法典》时代民法学教学的改革与创新”研讨会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成功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由教育部“中国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内蒙古大学法学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承办。

       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苏州大学、大连海事大学、黑龙江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厦门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大学等高校与科研机构的60余名法学专家,以及线上70余名专家学者、博士后、博士生等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开幕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中国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主任李永军在开幕式上致辞。他表示,本次会议的主题是《民法典》颁布后,民法学教学应如何进行改革与创新。“教育部中国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自成立以来便取得了众多学术成果,包括教材的编写、研讨会的举办、虚拟教研室网站上的课程PPT收录等,建立了优质共享的教学资源库。他同时表示,虚拟教研室自成立之日起便获得了国内各位专家学者的鼎力支持,对此他代表虚拟教研室表示衷心的感谢。最后,他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

       内蒙古大学教务处副处长许晋教授在开幕式上致辞。她强调,中国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致力于探索融合开放互联、虚实融通、资源共享的新型基层教学组织建设路径和运行模式。本次研讨会将在提升教学质量、促进教学创新、加强学术交流、培养法律人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引领民法教学前沿、促进东西部法学教育协同发展、推动中国民法教育发展的关键力量。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教育部中国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副主任于飞教授在致辞中表示,高校的五大使命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在这五大使命中,人才培养居首位,是高校办学的根本目的。教师的首要任务是进行教学和人才培养。教育部设立该虚拟教研室有其匠心独运之处,它打破了时空界限,超越了学校和院系的界限,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了1+1>2的效果。

       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副处长翟远见教授在致辞中表示,教育部中国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是一个拥有实体教研室建设基础的教研室,一个汇聚了民法学界知识的教研室,一个能够推动全国民法教学水平提高的教研室。他指出,教研室建设需要激发民法教学热情、重视民法教学研究、创新民法教学方法、锻造民法教学团队、分享教学资源。通过李老师与各位教师同仁的努力,旨在培养出精通民法理论与实务,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马波副教授在开幕式上致辞。他强调,在新文科建设背景下,民商法学教研室所涉及的民法总论、物权法等课程被列为了课程思政建设项目或线上线下混合式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教育教学改革成效显著。法学教育改革任重而道远,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将秉持“志不求易者成,事不避难者进”的精神,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教育理念,以本次会议为契机,强化与区外兄弟院校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提升民法教育教学水平。

       开幕式由教育部中国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所长易军教授主持。

《民法典》时代民法学教学的改革与创新

主旨报告

       主旨报告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中国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姚辉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中国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主任李永军作大会主旨报告《<民法典>颁布后本科教学的现状与改革》。李永军教授结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课程安排的特点解读了《民法典》颁布后本科生民法课程安排的特点和内容。李永军教授认为,《民法典》人格权编中规定的自然人人格权和法人人格权的性质有所不同,所以目前仍然把人格权放在自然人部分来讲述,没有设立独立的人格权课程。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独立成编是可以的,但因为课程时间问题,侵权责任法无法作为必修课来安排,而是安排成选修课。《民法典》第118条规定的债的产生原因包括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因此,其主编的债法教材还是采用债法总论和分论的体例。此外,在教学方法上需要融会贯通,将《民法典》内容的前后逻辑、体系安排讲清楚,例如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内容的逻辑结构、所有权保留合同、融资租赁、让与担保的机理等。教学的任务除了解释《民法典》以外,还应通过教育教学逻辑一致的方式消化《民法典》中的体系逻辑问题,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沟通协作,凝聚并形成共识。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教育部中国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陈小君作大会主旨报告《中国民法学教育的未来面向思考》。陈小君教授认为,教学是教育题中应有之要义,教育是塑造人的思想的过程。教育部虚拟教研室建设试点是教育改革的先锋,是引领民法教学前沿、促进东西部法学教育协同发展的开端。其目标为民法教学的协同、共享、示范发展,非常有意义。教育部民法虚拟教研室设立在中国政法大学,其他法学院校加入,不同院校的民法教师们通力合作,共同进步。她重点阐述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民法典》时代,中国民法教育的前提认知。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中国民事立法的不断健全,民法教育开始尝试理性构建民法自主知识体系。虚拟教研室在此过程中一枝独秀。党中央强调将普法工作纳入国民教育系列,这标志着中国民法教育进入时代的新阶段。《民法典》规则体系中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一是《民法典》应该作为我国民法教育教学、创新研究的开端。二是《民法典》也需要完善和发展,应辩证的看待民法典。正视《民法典》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教育教学的重任使命之一。第二,民法教材的编写殊具意义,但也面临挑战。民法教材是民法学的核心价值的传承。在编撰教材时应注意并运用很多诸多行之有效的技巧。第三,民法教学课程设置也是一个挑战。法学教育主流院校已开始重视民法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面,但这种法学教育的延展并没有形成大的系统,我们面临繁重的任务。在党中央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发布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意见以及《民法典》出台的背景下,现有法学教育的知识体系有三大突破。首先,以法典评注为载体,建立民法教义学。其次,以民法典为基础,推进教材与课程改革。再次,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推广鉴定式案例分析教学法。民法的内容非常庞大,现有的课时难以教完,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引导学生形成法学思维方式。我们需要编写基础知识严密,语言简洁朴素的教科书,重视案例教学,培养请求权为基础的民法问题思考思维方式。

自由交流

       自由交流环节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中国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马新彦主持。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育部中国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温世扬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雷兴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中国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姚辉教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翟云岭教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董惠江教授,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育部中国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副主任方新军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张平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虎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曹险峰教授,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陈传法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靳文静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昝强龙副教授等聚焦“《民法典》颁布后的本科教学现状与改革”和“《民法典》与民法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建构”两个核心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讨与交流,达成了多项教育教学共识,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民法典》时代民法学研究的新议题

第一单元  民法总则 物权法 亲属法  继承法等

        第一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中国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副主任高圣平主持。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高飞教授作题为《实现民法学课程有效教学的过程性评价探索》的报告。他通过对中国知网期刊类中27篇关于民法学教学的论文进行分析,指出了民法学教学评价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他强调了过程性评价在民法学教学中的重要性,包括形成性评价和诊断性评价,旨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帮助学生了解自己、改进学习方法、督促教师提高教学能力,并提高教学效率。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汪洋副教授的发言题目为《彩礼返还范围与返还事由的体系再造》。他认为,彩礼范围的界定应基于三个标准:以婚姻为目的、存在彩礼习俗、财物价值较大。影响彩礼返还的决定性事由包括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和已生育子女,而是否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双方过错事实则作为酌定事由影响返还数额。返还时接收人的抗辩范围取决于彩礼如何使用或转化以及对应的嫁妆情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昝强龙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违法代理责任规范的有限适用》。他指出《民法典》第167条对违法代理规范进行了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以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信赖。规范特殊性在于突破了代理法效果归属,涉及连带赔偿责任。在组织法视角下,可能与用人者责任竞合;在非组织法视角下,可能与共同侵权责任竞合。经分析,违法代理规范的实际适用空间有限,其独立价值可能仅在特定情形下显现。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代琴副教授的发言题目为《民法典语境下土地经营权性质之再思考——法律关系的客体及其实现》。他认为,在农地“三权分置”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是土地所有权分割或派生而产生的,而是土地所有权人发包土地后,承包人在承包土地上取得的独立的新权利;土地经营权亦非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派生而产生的,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土地后,土地经营权人在土地上取得的独立的新权利。因土地承包经营人对承包地的流转方式不同而土地经营权人取得的土地权利(土地经营权)性质、内容不同,从而将以租赁、入股、担保方式流转而产生的土地经营权定性为债权或物权并不现实。在农地“三权分置”中,流转的标的是“土地”,而不是“权利(土地经营权)”。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刘琬乔老师作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担保能力及效力》的报告。她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肩负政治功能与经济功能的特别法人,其对外担保能力应受到法政策的肯认,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担保市场,从而获得资金融通、商业机会等市场利益。为控制对外担保的合理风险,需通过对外担保的财产范围、对外担保的形式范围、对外担保的决议程序以及影响对外担保决议作出因素几个方面进行限定。在正当程序控制之外,若对外担保决议出现瑕疵,应侧重保护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其法律规则应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内容进行体系化解释。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李泰廷老师在其题为《居住权制度外部效力的体系构造》的报告中,系统梳理了居住权设立后产生内部与外部法律效力,内部涉及权利人义务,外部涉及与其他权利的效力关系。他认为,《民法典》对居住权外部效力规定不足,需结合物权法原理从法理层面分析,需区分不同情况下居住权的效力,如登记生效与对抗、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与出租住宅上设立居住权、先设立居住权后抵押与先抵押后居住权等情形。通过分析,他提出对所有权的“买卖不破居住”、租赁权的“先行使保护”、抵押权的“顺位优先保护”等效力分析模式,以保护当事人利益。

       北京大学法学院常鹏翱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戴孟勇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副处长翟远见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金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所长、教育部中国民法课程虛拟教研室副主任席志国教授,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曹宇副教授对第一单元老师们的发言作了精彩的评议。

第二单元 债与合同

       第二单元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中国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温世扬主持

       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育部中国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副主任方新军教授作题为《债权多重让与的体系解释》的报告。他认为,无论是基于第768条的体系位置,还是基于该条可能引发的理论难题和实践困境,该条的适用范围都应该被严格限制在保理合同领域。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曹险峰教授以《受损型用人者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论》为题进行了精彩分享。他认为,《民法典》仅从侵权责任角度规定了受损型用人者责任,明确适用过错责任,这一规定需要合同责任角度的反思。从《民法典》第930条规定可以推知,用人者风险分配型合同责任应采无过错责任,并与用人者违约责任产生竞合。无论用人者风险分配型合同责任,还是用人者违约责任这一合同责任类型,皆采无过错责任,与受损型用人者过错侵权责任发生了抵牾。此时应该看到,解释论层面下合同责任之无过错责任与侵权责任之过错责任各有其法理基础、历史背景与配置逻辑,从单一视角来看,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受损型用人者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几种调整路径具有不同优势,解释论上应肯定这几种责任的竞合。立法论上,受损型用人者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规则应予统一。

       中国政法大学申海恩教授作题为《<民法典>自甘冒险规则的构造》的报告。他认为,文体活动风险分配的决定性考量因素在于风险的固有性和共同性,在这一领域采取注意标准降低至避免无谓损害的风险分配路径更能反映其实质。文体活动注意标准的降低,在立法上表现为对重大过失负责,因此在司法裁量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时,也应结合具体文体活动,判断致害参加者是否尽到避免无谓损害的注意义务。对文体活动范围的扩张或者限制论,均未从文体活动风险的特殊性入手,具备这些特征风险的文体活动,即应纳入《民法典》第1176条的文体活动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范围内。

       中国政法大学刘平老师以《期满型以物抵债的构造和法律适用》为题,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为逻辑起点,从债务人以物抵债与第三人以物抵债能否同样对待、债务人以物抵债协议的构造与适用、第三人以物抵债协议的构造与适用、对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如何理解等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昶博士后作题为《论<民法典>中的‘依法’》的报告。他认为,“依法”在法律规范中属于构成要件,但实际上并没有发挥实际的规范作用。“依法”所提供的内容要素和合法性要素,都可以通过法律规范体系本身来实现。此外,“依法”也没有发挥出超越其语词本身的指示功能。我国民事立法中大量使用“依法”的习惯,起源于《民法通则》,其初衷是为了完成当时阶段性的法治宣传和教育任务。但目前,“依法”的滥用已经引发了许多现实问题。因此,如果可能的话,应当对“依法”进行以下修改:首先,应对那些已经产生负面效果的“依法”进行清理;其次,应通过明确指出相关法条中的积极要件来取代相应的“依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耿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尹志强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虎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张平华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永宽教授对第二单元发言嘉宾的分享作了精彩点评。

闭幕式

       闭幕式由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祝之舟教授主持。

       内蒙古大学监察官培训学院院长、法学院党委副书记段计珍在闭幕式上致辞。他指出,本次研讨会是对教育部虚拟教研室建设目标的深度实践,来自全国各地近20所高校的一线民法教师汇聚一堂,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进行跨校、跨地域的教研交流。本次会议对于推动我国民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会议成果将为民法学教学提供有益借鉴,助力我国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

       中国政法大学李永军教授在闭幕式致辞中感谢各位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参加本次会议并进行学术交流。他指出,中国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是一个跨越地域、学校的全国性教学研究平台,因此需要大家共同协作,共同推动中国法学教育水平的提升。各位参会嘉宾在本次会议中积极发言、贡献智慧,为中国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未来的教学改革提供了非常宝贵的经验、建议与思路。最后,李永军教授对内蒙古大学及中国政法大学对本次会议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并宣布本次会议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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