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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疆法治大讲堂|第七期: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集体的组织形式
2023-10-17 16:27  

       活动开始,祝只舟教授对高飞教授进行介绍,并对高飞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高飞教授从我国的立法背景以及地方政策出发,提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农民集体之间的关系一直含糊不清”这一问题,并指出在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起草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之间的关系问题亟待理清,紧接着从实践需求、体系制约、阐释规则新探索这几个方面围绕主题进行细致讲解。

       高教授首先从历史角度解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之间的关系,并指出法律概念的形成会受到其历史沿革的影响,正确理解法律概念能够发挥其约定俗成的制度价值,与社会共识相契合。因此从明确集体土地归属的视角出发,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同等对待具有充分的历史基础。

       其次,高教授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制定应当从我国农村社会发展实践出发,切实解决疑难问题,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立法的针对性与系统性。并且针对“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位为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具有代表性的四个问题向同学们进行讲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制定应整合现行法律中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零散规定,进行系统性规定,以避免不同法律规定中的冲突理解。

       然后,高教授讲解了对于《民法典》第262条进行阐述的新探索。法律工作者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要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扎根实践,解决现实问题。当下对《民法典》第262条做出此种解释,既是对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历史的尊重,又回应了农村社会实践的期待,有利于节省立法成本。

       最后,张慧春副院长再次对高飞教授的到来表示欢迎与感谢,并组织同学在交流环节中就研究中遇到的问题与高飞教授进行交流讨论,反响热烈。张慧春副院长表示通过本次讲座,加深了同学们对农村集体所有权问题的理解,鼓励同学们在今后的学习中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深度思考,提升自己的学术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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