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只舟,男,汉族,1982年5月生,山东省定陶人,中共党员,法学博士,现为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2001-2005年,在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2005-2008年,在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2009-2012年,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2012年6月,入职内蒙古大学法学院,2015年6月,晋升副教授;2016年1月,被评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2015年12月,被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聘为仲裁员;2016年9月,获得内蒙古法学会颁发的第二届内蒙古自治区优秀法学法律人才奖。
2009年以来,发表学术论文12篇,其中CSSCI论文7篇。其中,论文《论农地的公益性及农地征收中的公益衡量》(载于《法律科学》2013年第2期)荣获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三等奖;论文《论农村集体土地统一经营的制度实践与立法完善》(载于《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体制改革》2013年第2期全文转载。同时,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主持完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内蒙古大学校级项目3项,主持内蒙古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1项。其中,作为核心成员全程参与了导师陈小君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我国农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09&ZD043)的申报、开题、调研、论证和结项工作。
参加本次成果宣传的学术论文是《论农地的公益性及农地征收中的公益衡量》。本文认为: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具有鲜明的公益属性,承载着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是九亿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所在,是我国粮食安全、生态环境和农民保障的基础。农地的公益性决定了我国农地征收制度改革的重心。因此,本文建议:在农地征收方面,应提高农地征收的公益标准,缩小农地征收的范围,尽量减少农地征收行为的实施。因为我国的农地承载着法律保护的公共利益,如经济安全、环境保护与社会稳定,具有公益性。农地的公益征收内含着目的公益与客体公益的冲突与平衡问题。只有将重大公益作为农地征收的公益标准,才能实现农地征收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建议立法明确列举重大公益的类别,健全其司法审查程序;赋予被征收人更多的救济权利,在重大公益不能实现时,允许被征收人依法收回农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