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内蒙古大学法学院2021级
法学专业本科生 蔺梓涵
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指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其领土划分成若干不同层次的区域,并分级建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以实现国家职能的法律制度。行政区划在宪法上的依据,主要是宪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在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当中,行政区划的设置和调整,必须坚持以宪法、法律所确立的行政区划及其调整的概念、原则、职权与程序等为基础,确保其同国家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需要相适应,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上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