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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类学之锦绣中国·草原”学术研讨会召开
2024-07-22 16:4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2024年7月10日,由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内蒙古大学北疆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主办的“法律人类学之锦绣中国·草原”学术研讨会在呼和浩特成功召开。

  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中南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南民族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甘肃政法大学、贵州民族大学、山西大同大学、内蒙古大学、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林草局等法律实务部门近百名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研讨会。

  内蒙古大学副校长杜凤莲教授在开幕式上致辞。她指出,草原作为内蒙古乃至中国北方的重要生态屏障和文化摇篮,其法治建设不仅关乎地区稳定与发展,更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研讨会的成功举办,对进一步提升内蒙古大学法学学科建设水平和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具有推动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主席乌恩奇在致辞中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指示精神,为北疆文化建设和北疆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法律人类学,以其独特的视角和方法,深入剖析法律与社会的复杂关系,为理解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治实践提供了宝贵洞见。此次研讨会的召开不仅为内蒙古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更为内蒙古自治区乃至全国的草原法治建设贡献宝贵的智慧。

  内蒙古自治区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刘丽丽在致辞中表示,此次学术研讨会为深入了解草原地区的法律现象和法治需求提供了难得契机,通过开展跨学科交流对话,进一步深化北疆法治文化研究,对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繁荣发展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院长丁鹏教授主持开幕式。

  北京大学法学院苏力教授作大会主旨报告《草原与我的法学研究》。他基于社会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从社会结构功能主义的视角考察、分析和思考草原地区的自然环境如何塑造了草原人的生产生活方式,制度以及广义的文化。提出法律人类学或更广泛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要深入剖析因果,尽可能地吸收利用其他众多人文社科的研究成果、知识和视角,要有所发现。

  通过实证研究,在充分理解天时、地利等基本约束条件的同时,以法律人的智识敏锐,充分理解和解说草原人民的制度、法律和社会规范,丰富中国的法学研究,以打开视野,增强预判力和行动力。最后,苏力讨论了法律人类学研究中的“深描”方法,强调法律人类学应关注法律和社会规范的制度功能,而不仅仅是文化解释。他认为,法律人类学研究应更多地从功能层面解释和定位制度和规范,以更有效地处理和解决社会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简小文研究员担任评议人。他认为,内蒙古地区文化底蕴深厚,是各民族文化交往交流交融的典范。内蒙古地区的法律文化可追溯至秦朝,这片广袤的大地孕育出红山文化、大窑文化。他认为对外宣传内蒙古,不仅要介绍内蒙古壮丽的草原,也要挖掘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典型案例。事实上,内蒙古地区的法制文化,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作为模范自治区,内蒙古正在着力打造“北疆文化”品牌,这是对内蒙古地区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党和国家赋予内蒙古各族人民的重要使命和历史责任。

  主旨报告环节由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龙长海教授主持。

草原法治的中国图景

  第一单元由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常安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侯猛教授作题为《“我从草原来”:法律的历史地理分析》的报告。他探讨了当代历史地理学奠基人谭其骧、侯仁之、史念海对中国历史地理学的贡献,特别是侯仁之在西北沙漠地区(如乌兰布和沙漠与毛乌素沙漠)的深入研究。同时,回顾了顾颉刚与禹贡学会的历史,指出其对中国历史地理学的开创性意义,并提及北大法学院四合院作为该学会旧址的巧合,引出了历史地理学与法学之间可能存在的知识耦合。最后,他通过具体案例与实地考察,揭示出法律作为地方性知识如何受到地理环境、历史变迁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内蒙古社会科学院牧区发展研究所所长文明研究员的报告题目为《草原过牧到休养生息:含义、困境与出路》。他首先分析了“过牧”和“休养生息”的双重意义。随后,分析了要实现草原从“过牧”到“休养生息”的转变,面临的最大瓶颈问题。他提出,解决问题还需要从“人-草-畜”三个关键要素之间的平衡关系入手,实现人与草之间的平衡,进而实现草与畜之间的平衡,最终达到草原牧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院长桑本谦教授在其作题为《草原是陆上一片海》的报告中,分析了中国古代军事路线图的独特现象:西北向东南的军事行动更易成功,而东南向西北则困难重重。他通过引述宋代学者汪若海和司马迁的观点,揭示了这一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随后,他探讨了这一现象对现代国家生存空间、战争与外交理论、地缘政治理论及国际法理论的影响。他还强调了机动性在战争中的重要性。桑本谦认为,世界在球面上,世界没有几何意义上的边缘地带,任何一个点都是中心,同时又是边缘,但有血管、心脏和咽喉。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彭中礼教授在题为《中国法律语境中的国家政策概念》的报告中,系统梳理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国家政策概念的共识与差异,并从政策概念的本源到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国家政策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泛化和滥用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他建议明确国家政策的内涵和外延,严格限定其制定权为行政权,并强调政策文件应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且能反复适用,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利益。

  评议人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朱檬研究员做以下评议:侯猛从法律的历史地理角度分析,强调知识与地理环境的紧密关联,并提出不同地理环境下会孕育出不同的法律。文明则关注草原生态与牧民生活的平衡,提出“过牧”与“休养生息”的双重含义,并强调草原的生态、社会和文化价值。桑本谦结合地缘政治和国际法理论,深入探讨了草原在国家疆域和军事路线图中的重要性。彭中礼则聚焦中国法律语境中的国家政策,并提议将制定国家政策的权力严格限定为行政权。此次对话不仅拓宽了草原法治研究的视野,也促进了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与融合,为草原的可持续发展和法治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与启示。

草原法治的当代实践

  第二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于明教授主持。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萨其荣桂副教授《浪漫的爱情,还是违法行为——“敖包相会”的法律人类学解读》的报告以歌曲《敖包相会》为切入点,从法律人类学的视角探讨了敖包在法律和制度层面的意义。传统上,敖包在蒙古族文化中象征着神圣和宗教意义,是祈福和信仰的象征。然而,其作为男女约会场所的现象受到民俗学家、民族学家的批评,甚至被视为可能涉及法律违规的行为。随着社会变迁和现代化进程,一些地区的敖包功能已演变为文化符号和社交场所,其社会角色发生了改变,不再仅限于宗教功能。她认为敖包相会在广义上可能存在,其评估应考虑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以全面理解其在法律人类学视角下的意义和实际可能性。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代琴副教授作题为《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的完善》的报告。他从保护基本草原的依据、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指出,基本草原不仅具有重要的生态和生产功能,但学术界对其保护的研究相对较少。与基本农田保护相比,基本草原的保护制度内容不够全面,保护措施也不够严格,且落实不到位。为了解决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他提出了一系列完善的建议并希望通过这些建议,能够有效提升基本草原的保护水平,以确保其生态和生产功能的可持续发展。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琪若娜在其题为《政策与适应:内蒙古牧民应对气候变化的策略及其脆弱性》的报告中,深入分析了内蒙古牧民在气候变化和政府政策下的脆弱性。她指出,牧民高度依赖自然资源,生活脆弱,政府的限制性迁徙政策加剧了这一问题,导致他们更易受极端天气影响,依赖昂贵外部资源。此外,还探讨了牧民在环境治理决策中的缺失,及其对传统适应策略的限制。琪若娜认为,这些政策不仅影响社会经济,还损害了牧民社区的长期复原力。报告建议实施更具包容性和灵活性的牧场政策,整合牧民的本土知识和适应策略,促进国家与社区解决方案的合作,以增强牧民社区的弹性和适应能力,有效应对气候变化挑战。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编辑郭俊老师做以下评议:萨其荣桂的报告采用法律人类学方法具有创新性,但敖包在现代法律中更应被视为乡规民约。建议对“违法行为”一词的使用进行深思,并探讨敖包禁忌的淡化现象。代琴的报告语言流畅、内容丰富,建议聚焦草原保护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琪若娜的报告通过田野调查深入探讨了巴林右旗的环境问题,揭示了牧民生活方式的变化,建议构建差异化的访谈应对模式,并强调政府与社区应加强合作,促进牧民适应气候变化。

草原法治的跨学科维度

  第三单元由西北政法大学法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研究中心倪文艳老师主持。

  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韩宝教授的报告题目是《寻找法律地理学的关键词》。他探讨了法律地理学的核心问题,包括其研究目标、方法和发现。他强调法律地理学关注法律如何受地理环境影响,并指出目前尚未有核心关键词定义这门学科。他还讨论了法律多样性的地理视角及其挑战,并指出现实中法律实践常试图消解地理和文化差异,这与法律地理学探索法律多样性的目标相矛盾。通过个人经历和案例分析,韩宝提出“界限”或“边界”可能是描述法律地理学的关键,强调法律在地理边界处的运作方式和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多样性。他认为这有助于深入理解法律在不同地理和文化环境中的作用。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刘顺峰副教授在其题为《部落社会的司法裁判范式》的报告中,探讨了部落社会在全球文明发展不均的背景下是否也经历了相应的进步。他指出,研究部落在纠纷中的决策过程是学术界的挑战。此外,他回顾了卡多佐在菲律宾部落的研究,指出其受西方法律框架影响,未能引起足够关注。他介绍了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强调司法裁判不仅存在于文明社会,部落社会也有其裁判形式。他通过格拉克曼的研究,展示了部落社会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揭示了法官如何使用思维工具处理案件,填补法律漏洞。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伟臣副教授作题为《论法律不是地方性知识——基于世界各地法律民族志的对比》的报告。他试图指出格尔茨“法律是地方性知识”这一观点的逻辑漏洞。格尔茨在其1981年的文章中通过有限案例(只有一个案例,其他都是传说、诗歌)支持其论点,但这些佐证材料分析不够详尽,尤其是对印度法律的描述和马来西亚法律问题的分析。王伟臣通过非洲各地的民族志和法律纠纷案例,展示了法律规则在不同地域间的相似性,从而支持法律并非完全是地方性知识的观点。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郭婧副教授的报告主题为《北美印第安文化叙事中的游牧民族法律观》。首先介绍了北美大草原上印第安人的传统文化习俗,如夏延人、拉克塔人和科曼奇人。她分析了相关法律人类学文献,指出国内外对这些部落传统法律习俗的研究较少。尽管北美印第安人的历史和文化常作为研究背景,但这些资料并不足以使读者深入理解部落权利的重要性。郭婧发现,北美印第安部落的文化叙事中,民族法律观既有游牧民族的共性,也有与山地部落文化规制认知的差异。这些法律观在家庭伦理、集体荣誉和生态认知等方面,体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制度意识。

  第三单元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李诚予副教授评述。他首先指出法律地理学以“空间转向”和批判法学运动为基本学术背景,其意义在于揭露现代性法律的均质神话,凸显法律因地理空间差异所形成的通则化和在地化的内在矛盾。共通性和差异性都是客观存在的,重要的问题在于回答何者在具体的社会条件下占据支配地位。由此,可以将四位老师的发言视为这样一场对话。此外,当前研究要求学者具备更加宽广的跨学科视野,例如巴赫金诗学的时空体概念就有助于深化法律人类学中无可回避的他者问题。

草原法治的历史视野

  第四单元由山西人民出版社总编室副主任郭向南主持。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那仁朝格图教授在其题为《清朝“蒙古例”对蒙古固有法的吸收与融合》的报告中,详细阐述了“蒙古例”的各个方面。他指出,“蒙古例”是由清代理藩院主持编纂的,从名称、适用范围、法律渊源、性质、特点以及编纂过程等方面进行了介绍。他通过比较分析“蒙古例”与蒙古固有法,发现清朝的“蒙古例”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蒙古固有法中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制的内涵。他系统地考察了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并从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等多角度分析了清朝“蒙古例”。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法学院院长胡春香教授作题为《古代蒙古“神判”制度之文化研究》的报告。她探讨了蒙古语中称为“神判”的制度。该制度起源于12世纪,主要应用于审理说谎和盗窃案件,具有鲜明的游牧文化特色和萨满教的影响。她通过考据研究方法,考证了“神判”制度的文化内容、适用范围及其社会价值。她从“希哈”仪式的内容、制度特征到其在北疆文化中的多元性,揭示了游牧文化与狩猎文化的交融以及萨满教的多民族性。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杨强教授的报告题目是《论蒙古族法制的三次转型》。他在报告中详细阐述了明末之后蒙古法制经历的三次重大转型。第一次转型发生在明末至清代中期,主要动力是藏传佛教的影响,这使得蒙古法制在转型后带有浓厚的黄教色彩。第二次转型始于清代晚期,主要动力是汉族移民带来的农业经济,推动了法治的变革。第三次转型从清末至自治区成立,是政治推动的法治转型。经过多次政治革命,蒙古族法制实现了从传统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转变。

  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苏雅老师在其题为《清代土默特地区的社会变迁及司法适用》的报告中,从土默特地区的社会变迁入手,探讨了司法审判的变化。自17世纪中期以来,土默特地区的人口结构和社会风貌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土默特地区多年的社会变迁,其司法审判显示出司法主体的二元化、诉讼程序的精细化以及法律适用的灵活性等特点。该报告深入研究了清代土默特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以及这些变迁如何影响司法实践。

  评议人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王旭副教授做如下评议:苏雅关于土默特地区司法审判二元发展和法律适用灵活性的研究,揭示了农耕文化对该地区经济社会和法律体系的影响。胡春香对古代蒙古族“神判”制度的研究,展示了蒙古族习惯法的稳定特征。杨强关于“蒙古族法制的三次转型”的论述,探讨了蒙古族法制在历史长河中的变迁,引发了对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持续性及转型意义的思考。那仁朝格图关于清朝蒙古例如何吸收蒙古族传统法律规则和文化内容的研究,为在法律人类学视野下更深入地理解固有法与法律变迁的过程提供了新的视角。

草原法治的文化解读

  第五单元由内蒙古自治区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瑞主持。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科普及部部长韩伟林作题为《秩序与法就那么流淌在草原深处——以<同月之光><阿尔善河>为例》的报告。他以其新近出版的散文集《同月之光》和长篇小说《阿尔善河》为例,从文学角度抒写了草原历史、草原生产生活和不同时代下人们的心态,以点带面,表达了秩序与法与草原发展、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密切关系。他讲到,秩序与法流淌在草原深处,维系着人们与草原与大地自然的关系,让人类至今看着它的美丽,遐想联翩,给予人类不同的诗与远方。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阿荣法官的发言题目是《蒙古族“额耶”思想的法文化阐释》。她讲到,在蒙古民族传统思想中,很早就有强调和谐、鼓励团结的“额耶”思想。“额耶”从最初家庭成员间的和睦相处的规则,逐步发展成了部落、民族、国家之间和平相处的规则,最终成为蒙古的统一思想,成为凝聚人心和稳定社会生活的重要思想。“额耶”对于调整蒙古地区的家庭内部关系、部落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之间的关系起到了粘合作用,并随着历史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

  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反恐怖主义法学院)胡曼老师在其题为《从权利保障到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论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的报告中,提出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三条路径。首先,通过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法律制度,促进各民族间的共有共享,保障文化权利。其次,厘清非遗传承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良性合作机制,促进民族间的广泛交往和深度交融。最后,以非遗保护为基础,树立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增强各民族的中华文化认同,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精神力量。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焦应达老师作题为《推进北疆文化建设 增强中华文化自信》的报告。她指出,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都为中华文明的创造和丰富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贡献。作为中国最早成立的民族自治区之一,内蒙古在积极推进北疆文化建设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她认为,打造具有内蒙古特色的地域性文化品牌,不仅是巩固北疆整体安全的文化保障,也是推动文化自信和自强的重要力量。她还探讨了如何在特定的时空背景下理解、诠释北疆文化,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北疆文化的内涵与外延。

  评议人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祝之舟教授指出,四位老师的发言充分展现了草原法治与文化的紧密联系。法治与文化是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法治是实现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他特别提到与今天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部法律是重点关注的对象。祝之舟希望在座的各位老师的研究能够推动《草原法》的早日修改,以更好地适应当前的社会和环境需求。

草原法治的多元探索

  第六单元由内蒙古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牛艳荣老师主持。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曹晨光法官作题为《从“纠纷解决”到“多元共治”:农牧交错地区司法治理的实践变迁——基于内蒙古四子王旗法院的个案分析》的报告。他阐述了农牧交错地区的纠纷化解和社会治理从“诉诸暴力”“协商自决”到“注重调解”“依靠诉讼”的转变,这一转变是从维护自发秩序、发展内生秩序走向信赖司法裁决、重视公共秩序的善治道路。他认为,在实务工作中需要通过典型案例,将司法和法律的概念融入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从而保障民族地区的稳定发展及繁荣。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鲍瑞满在其题为《诉源治理在基层司法中的路径构建——以新时代“马背法庭”为视角》的报告中,首先梳理了中国“诉源治理”的发展历程,并指出了学界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如概念模糊化和改革口号化。她以“马背法庭”为视角,分析了其在新时代的实践特点,并结合诉源治理纠纷解决的三段论,提出了基层司法中诉源治理的不同实践路径。她认为“马背法庭”是基层司法的宝贵模式,保留了有效的司法经验,同时强调了在国际交流和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不应忽视中国优秀的法律传统文化,其中蕴含着可以继承和发扬的智慧。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李宇峰在其题为《国家所有草原使用权,是什么权利?》的报告中,首先指出现行《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中存在草原使用权缺位的问题,并认为现实中国有草原使用权是存在的。其次,他通过历史脉络梳理和实地调研,分析了国有草原使用权的三种具体权利形态。最后,他提出了完善建议,包括集体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同等对待,探索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推动国有草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化和股权改革,并建议对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草原进行有偿使用,同时确保牧民的妥善安置。

  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本科生刘宇博的发言题目是《草原产权变迁下哈萨克牧民社群的解构与再组织——基于一个吉木乃县牧区的个案研究》。他分析了哈萨克牧区特有的问题,特别是兵地关系对牧区居民的影响。他详细讨论了新疆的草场问题,并分享了通过田野调查所见证的兵团牧民与地方牧民相互制衡的案例。他总结认为,由于“兵地关系”的特殊性,双方在政治结构中没有明显的地位区别,缺乏调节者角色,一旦发生矛盾,通常只能由基层牧民互相调节,或在事态严重时由更高级别的自治区介入,这种状况在新疆哈萨克牧区具有独特性。

  评议人山西大同大学法学院张雅东老师做如下评议:曹法官的研究通过四子王旗的个案展示了中国北疆民族地区在新时代司法背景下的法律进步,建议文章中增加更多个案描述,以符合法律写作的要求。鲍瑞满文章中的“马背法庭”在新时代背景下代表了新的审判理念和多元纠纷解决模式,但文章的问题意识不够突出,需要加强论断的普遍性。李宇峰同学的文章进行了深入的调研,掌握了民族地区草原产权的一手资料,但建议对文章第一部分的历史脉络进行优化。刘宇博同学的文章在学术写作规范性中融入了个性化元素,达到了一种平衡。

  在闭幕式上,萨其荣桂副教授对此次会议的圆满举办表示祝贺,并强调这一会议对中国法律人类学的重大意义。她特别提到内蒙古大学作为会议首站的举办地,体现了会议的地域特色和主题。她感谢众多学者对会议的支持,尤其是苏力老师对青年学者的学术指导。

  另一位总结人刘顺峰副教授感谢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的大力支持和全国各地学者的参与。他指出,会议聚集了不同年龄层的学者,研究领域广泛,体现了学术的多样性,展示了跨学科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他希望更多年轻人能够参与学术讨论,共同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

  至此,“法律人类学之锦绣中国”学术研讨会第一站“草原篇”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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