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银良 男,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教育背景
1986年7月 毕业于内蒙古大学外语系,获文学学士学位;
1997年3月 毕业于日本亚细亚大学法学研究科,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4年6月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
工作经历
1986年7月——2001年12月 在内蒙古大学外语系任教;
2002年1月至今 在内蒙古大学法学院任教
研究领域
民法学、商法学
科研成果
(一)论文成果
1.《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法经济学分析》内蒙古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2.《和谐社会中公法与私法关系的建构》内蒙古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3.《公序良俗概念解析》内蒙古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新华文摘2005年第1期报刊文章篇目辑览〉
4.《公序良俗原则的价值定位》内蒙古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5.《论法律原则的地位》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第2辑
6.《论法律原则的地位》中国法制新闻 2004第1期
7.《日本企业的股票相互持有及其法律问题》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第3期
(二)著作成果
专著:
《现代日本社会》(日文) 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8年11月
译著:
《日本法与日本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年6月
荣誉奖励
2006年10月获得第八届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社会兼职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理事。